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旧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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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可以扣除以下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可以扣除以下项目:首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这包括购买土地时支付的所有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其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加计扣除项目,即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再加计20%的扣除。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有哪些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如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需要扣除的项目主要有5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实施细则
六)房地产成本加计20%扣除。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计算以房地产成本核算项目或对象为单位。第九条 分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面积比例计算分摊。第十条 超率累进税率每级比例包括本比例数。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应缴税。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如果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以选择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条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全文 总则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旨在规范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人)需根据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条例对部分特殊情况给出了免征条件,如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不超过20%的,或者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若纳税人违反规定,如隐瞒价格、提供虚假信息或转让价格过低,将按评估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需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